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轉讓形式:
注冊商標的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和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注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注冊的。轉讓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后,轉讓注冊才能生效。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1.在同一類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必須一并轉讓。這是為了避免分割轉讓帶來的產品來源混淆問題。此外,聯合商標、防御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2.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除非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不得隨意轉讓。這是因為許可合同不能隨之轉讓,不解除使用許可合同,就不能申請轉讓注冊。在轉讓注冊后,受讓人如愿意仍可與原使用人繼續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3.受讓人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
4.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則有受讓人辦理。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共有商標不得單獨決定轉讓。
我國商標轉讓申請審查沒有法定的期限,通常,從提交申請到最終收到商標轉讓證明大概需要6~8月左右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所以,若不辦理轉讓手續,則轉讓無效。